房屋在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被拆迁的处理

海南城镇化建设与征迁业务团队 2017-11-23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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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指导网

裁判要旨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案情

2009年12月29日杜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徐州市原九里区史庄村王庄二组的院落及院内所有附属建筑整体租赁于乙方使用,共租赁厂房三间、办公室三间及院落,面积为400平方米,年租金为12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杜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2010年1月22日王某注册成立了某公司。2010年2月26日杜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公司交来排名前列年度(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房租尾款捌仟元正(8000元),前期已收到肆仟元正定金。”

2013年3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火花街道办事处与杜某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对杜某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货币补偿,共计补偿681093元,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604.69平方米)补偿费500413元、附属物补偿费13958元、迁移机械设备补偿费88950元、搬迁补助费846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0025元、提前奖39281元。杜某已收到上述款项。

房屋建筑面积604.69平方米(价值500413元)中含有某公司租赁的厂房228.98平方米(价值198526元)、办公室89.04平方米(价值71545元),合计318.02平方米(价值270071元);附属物补偿费13958元中含有某公司的玻璃钢化粪池价值1500元、热风炉基础价值2760元,合计价值4260元;迁移机械设备补偿费88950元中的设备全部系某公司所有;搬迁补偿费8466元中含有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4452.28元(318.02平方米×14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30025元中含有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16204.26元(270071×6%),提前将39281元中含有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20581.2元(318.02平方米×2元/平方米·天×30天+3000元÷2)。

2013年3月11日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杜某给付拆迁补偿款300000元。

结论

一审判决:一、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某公司134447.74元。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3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本案中某公司承租上诉人杜某的房屋被拆迁后,杜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火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中,包含了某公司应当享有补偿款,一审判决将某公司应当享有的附属物补偿费4260元、迁移机械设备补偿费88950元、搬迁补助费4452.2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6204.26元、提前奖20581.2元,合计134447.74元确定给某公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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